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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龙:集体林管理呼唤治理制度的创新

2011-10-20  来源: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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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金龙(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林业和资源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在巴西里约举办环境和发展大会以来,环境问题国际化进程不断加深,生物多样性、森林、气候等环境问题成为国际政治的焦点议题。2010年是“国际生物多样性年”,而2011年就是“国际森林年”。环境问题国际化进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各国发展的进程,加速各国能源、森林和生物多样性等治理的变革,深刻影响着各国环境问题治理变革的方向。

  我国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只是为了用好用活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配置森林资源,改善效率,更需要考虑到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缓解气候变化的关注,需要考虑到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在改善当地居民生计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管理。

  在我国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占有相当比例,自然会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关注。据调查,云南全省自然保护区中的集体林面积占保护区总面积32.44%;福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林业用地中集体林占其中的75%;辽宁全省54个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中,集体林面积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1.3%;贵州省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林约占森林面积的85%。

  保护区中的集体林参与林改已是大势所趋,主管部门业已认识到其改革必须遵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法律。例如:辽宁省要求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应积极稳妥进行,可以先行试点,再稳步推开。保护区内集体林管理及其配套政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难点和热点问题,其治理制度亟待创新。

  首先,是如何保障林农利益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条款多,而对林权权利人的权益则关注较少。《森林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对其他的经营活动也作了严格限制。由于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限制,林农难以对生长在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开展经营,无法获得实际的利益,造成了保护区的依法管理同林农的对立。因此,在法律法规上,在生物多样性得以保护的同时,需要进一步保障林农权益。保护区内也要适度放活经营权,如对实验区的集体林,尤其是人工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林农依法自主经营,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分权。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可以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鼓励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发展生态旅游以及开发利用非木材林产品,如野生菌、药材、花卉等,大规模启动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可替代性生计项目,如经济林、劳动力转移、扶贫、林农技能培训、生态型产业、改灶节柴等。

  第二、, 明确政府责任,探索林地置换或赔偿制度。保护区大多处在贫困地区、山区、生态系统脆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区内资源利用受到极大制约。保护区内的居民承担了保护的成本并丧失了部分的发展机会,却没有为此得到相应的足额补偿。相关部门有必要采取将保护区内的集体林与周边国有林置换,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进行征用或赎买等措施降低保护区内集体林比重。需要限制保护区内集体林商业化流转,特别要禁止公权力和商业资本联手,开发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第三、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社区共管是采取社区、公众、非政府组织团体等积极参与的合作性共管模式,因此需要制度化安排作为保障。政府需要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及公众参与的磋商机制,为公益性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提供平台。大自然保护协会(TNC)在四川省平武县建设“社会公益型保护地”,探索政府监督、民间管理的新型保护地模式或许是一个有益的尝试。通过民间筹集到了自然保护的资金,与此同时,也为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工作搭建了平台。

  第四、重视森林传统知识保护。我国是具有悠久而辉煌的农耕文明和森林利用与保护历史。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我国各族人民创造了多样的森林经营管理、利用和保护的方式方法,相适应的乡土规则,形成了特色各异、丰富多彩的森林文化活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体系。我国林业传统知识和文化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生物多样性维护、减缓气候变化、维护生计方式多样性和减缓贫困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亟待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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