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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日期:2011-07-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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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于2011年7月,以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泰诚实业)未偿还欠款为由,原告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2011年7月21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二中民初字第14323号,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予以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法定代表人:邹晓春,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3号院1号楼10层1008号,法定代表人:赵钧泰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月18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泰诚实业以及北京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宏公司)三方签署《协议书》,泰诚实业认可欠付原告的债务本金总额为5156万元人民币,被告并同意对原告因未清偿债务所致损失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原告转让款和补偿金等。泰诚实业认可,截止至2006年1月31日,其向中关村建设应付欠款总额为8739万元人民币(利息及补偿金计算至泰诚实业实际支付日)。

  前述 《协议书》 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所欠款项人民币8739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873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江都市建设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诉中关村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1年3月10日,江都市建设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向其支付北京科技研修院八达岭学园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尾款3761831.91元以及自2010年1月31日至2011年3月10日止的利息233040.26元,两项共计4194872.1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该案朝阳法院已受理,中关村建设就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驳回,现已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2、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43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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