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或被告)与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煤炭或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3)石民商初字第62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宁夏煤炭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11年11月17日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签订了《商品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大武口区南沙窝安康花园四区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所有货款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1个月内付清;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否则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但被告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满后一直未能付款。被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第一被告(中关村建设宁夏分公司)为第二被告(中关村建设)的分公司,故第二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宁夏分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6,959,188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347,959.4元。“
(以上内容引自宁夏煤炭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3)石民商初字第62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