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北京宏特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宏特盛公司)诉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829,359.25元及补偿金4,778,207.06元(补偿金截
止到2013年8月31日),并给付4,829,359.2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给付原告货款4,829,359.25元、补偿金 15,846,704.87元,以上共计20,676,064.12元(补偿金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并要求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 分公司支付以上款项付清之日前的全部补偿金及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
同时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中关村建设名下账户(详见2013年9月24日,公告2013-062号)。
三、判决情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829,359.25元及补偿金4,778,207.06元(补偿金截
止到2013年8月31日),并给付4,829,359.2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