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1 月 8 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发布了《北京
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11 月 24 日(周一)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1 月 23 日(周日)—2014 年 11 月 24 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11 月 24 日(周
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3 日(周日)15:00
至 2014 年 11 月 24 日(周一)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 3 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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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股份 185,338,0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463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184,116,608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282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221,4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0.18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刘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
如下决议,监事代表李斌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刘敏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翟姗
姗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 1、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重大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依据《股份转让协
议》进行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80,284,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2735%;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17%;弃权 5,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2.7248%。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169,96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1.4379%;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18%;弃权 5,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8.5504%。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2、关于聘请国都证券作为公司股改持续督导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85,284,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1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12%;弃权 5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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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75%。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7,169,96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046%;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81%;弃权 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873%。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刘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签署);
4、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