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为健全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
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
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
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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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回报、资金成本、财务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
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公司股东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的关系。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1、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如因行业监管政策、
外部监管环境变化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需要
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2.1、调整或变更本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起草拟定。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2、股东大会对调整或变更本规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
容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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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
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实施现金分红将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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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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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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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 O 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