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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独立董事意见

日期:2015-12-11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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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二十一次临时
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依据该等资料及相关中
介的专业报告,经审慎分析,现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
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多多药业)
78.82%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经过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资
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结果为参考,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
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评估机构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
及多多药业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被评估
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多多药业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
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多多药业股东
                                                                 1
独立董事意见

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
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它
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并经
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多多药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
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关于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经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多多药业78.82%股权的交易价款为30,928.00
万元,略小于评估价值30,928.02万元,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二、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购买股权的内容和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廖家河、许军利、郭光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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