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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呼唤与时俱进 代表议案提再修《公司法》

日期:2012-03-11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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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历经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修订。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文京表示,《公司法》的每次修订都反应出新阶段发展的变化和需要,作为中关村的企业家,他结合中关村企业的呼吁提交了关于《公司法》修订的议案,希望公司法做出与时俱进的第四次修订。

  “9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公司法》。”1988年创建用友公司的王文京对那部《公司法》记忆犹新:“改革开放之后,一开始只有企业条例,没有公司法,对涉及公司企业发展的很多规定都不够清楚,《公司法》的颁布对中国各类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他自己也直接感受到了法律建设对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

  王文京表示,《公司法》之后多次进行修订,每次都反应出新阶段发展的变化和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形态的变化,法律也不断发展、与时俱进,而现在的《公司法》又已经有些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了。

  王文京介绍说,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参加到企业发展中,成为整个投资中越来越重要的板块。现在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已经越来越多地来源于风险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中,除投资方拥有一定股权外,管理团队不用出资,但也占有相对较高的股权份额。王文京解释说,这是硅谷和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在中国,尤其是北京中关村等地,也已经相当普遍,而且国内外投资机构数量增长得相当快。

  除了上述投资方式,王文京说,一些企业内部也设有投资机构。“比如我们公司内部也有投资基金,也会投向同行业的企业。”这种方式也发展得相当快,实际上是民间投资的重要方式,对企业的创新发展、经济发展的活跃带来很大作用。

  王文京透露,全国两会召开前,北京团代表高丽朴曾经在海淀区组织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海淀区人大代表的三级座谈会,参会的企业负责人很多都表示,“现在《公司法》投资方面存在一些局限。”

  王文京代表分析说,《公司法》中规定以实际出资来确立股权,但对不实际出资、但是占有股权的,法律上支持不够。他还表示,《公司法》中对“优先股”和“股东股”的规定不够,因为有出资人股东和非出资人股东之分,因而优先股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出资股东建立优先股的体系非常有必要。他透露,优先股和股东股概念在西方国家非常普遍。

  对于现行的法律,王文京表示,《公司法》在部分权益上已经体现出来这样的意思,但不够全面。他建议,应该对应建立一个比较全面的优先股和股东股的股权制度。

  此外,王文京还建议,对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积极投资各类企业特别是创新企业、对于鼓励创业、对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等行为,在法律上的支持不够,“我们也是结合中关村一些企业的呼吁,建议这块做相应的修订。” 关于投资公司问题,王文京表示,目前仅有国有企业可设投资公司,他建议,允许其他所有制企业设立投资公司。他还建议,应简化《公司法》的企业注册、注销环节,让企业的登记注册更加高效。

  《公司法》已经伴随着王文京和他的用友软件走过了近20年,王文京说,希望《公司法》继续与时俱进,促进民间投资,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企业高速发展。

  根据记者从大会议案组得到的消息,王文京关于《公司法》修订的议案已获大会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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