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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4月)

日期:2013-04-26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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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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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负责将上述

人选向董事会提名。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

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书面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

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会议,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二) 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由监事会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书面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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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会议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

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三)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书面资料、

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会议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四) 董事长提名的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总裁提名的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候选人

详细书面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会议,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五)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面向

社会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提供候选人

详细资料(提供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详细资料)。

(六) 提名委员会对拟任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

查报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详细资料应在董事

会召开前十日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印发各董事。

(七) 提名委员会认为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将审查意见于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反馈给提名人。

(八)提名委员会应向被提名人核实其是否对提名表示同意,被

提名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当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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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

列席会议;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

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

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

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经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

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

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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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三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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