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关村建设或被告)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旺公司或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编号为【2014】东执字第 2518
号),责令中关村建设履行下列义务:
1、向原告支付案件款 3,880,203.5 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 17,180 元,其他诉讼费用 5,000 元;申请执行
费 41,424 元。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原告起诉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混凝土款3,374,090元及70,855元违
约滞纳金(暂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1日止),同时承担
案件受理费(详见2014年4月24日,公告2014-033号)。
后双方协商一致,向法院申请调解。因原告尚未履行调解书中的付
款义务,被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情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东商初字第 49 号民事调
解书,调解书中确认原告欠被告混凝土款 3,374,090 元,并对上述款项
的支付方式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内容予以明确。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关村建设应付原告混凝土款3,374,090元已计入成本,不会对其
利润产生实质影响,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
将对其当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公司与北京中建云霄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关村建设90%股权转让价格为521.70
万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中关村建设在过渡期间的亏损相
应调减股份转让价格,但是最终转让价格不低于0元,详见2014年6月13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六、备查文件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4)东执字第 2518
号;
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东商初字第 49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