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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房地产抵押预估价报告

日期:2011-11-17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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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房地产、全国土地评估资质

房地产抵押预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

属的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号(中关村科

贸电子城)部分房地产抵押价值预评估

估 价 委 托 人: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估 价 机 构 :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作业日期:2011 年 8 月 31 日至 2011 年 9 月 16 日

估价报告编号:仁达预估字【2011】第 0110100349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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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对象外观照片

位置: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号

项目名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位

于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号(中关村科贸电子城)部分

房地产抵押价值预评估

权 属 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用途:综合

建筑结构:钢混结构

建成年代:2003 年

所在楼层/总楼层:1、3、4、5 层/22(-04)层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综合 2051 年 06 月 26 日

剩余土地使用年期:综合 39.8 年

项目负责人:郝 宁联系电话:010-88395886

报告撰写人:郑亚楠联系电话:010-8839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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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预估价报告

一、估价项目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 18 号(中关村科贸电子城)部分房地产抵押价值预评估

二、估价委托人:

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三、估价目的:

为估价委托人拟以估价对象作为抵押物向南京银行朝阳门支行申

请贷款,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

值。

四、价值类型

(一)价值内涵:本次评估抵押价值,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

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

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分摊土地使用权价

值;

(二) 本次评估的估价时点为 2011 年 8 月 31 日,估价对象土地使

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综合,综合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

2051 年 06 月 26 日,至估价时点尚剩余 39.8 年土地使用年期;建筑

物为钢混结构,建成于 2003 年,根据相关规定钢混结构非生产用房经

济耐用年限为 60 年,至估价时点尚剩余 52 年经济耐用年期。综合上

述情况,根据孰短原则,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的剩余使用年期为

39.8 年;

(三) 估价对象房屋设计用途为综合,实际用途为商业,本次评估

设定用途为商业。土地现状开发程度达到“七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

达到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燃气、通热力、通信及宗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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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平整),本次估价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与现状相同。

五、估价对象

(一)范围

估价对象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号(中关村科贸电子

城)1、3、4、5 层部分建筑物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为 1088.27

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22 平方米。

(二)土地及区位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号,所在宗地土地使用

权面积为 9214.95 平方米,土地形状较规整,土地四至:东至东大院

3 号楼,南至中关村 826、821 号楼,西至中关村大街,北至中国联通

中关村分局。依据 《北京市基准地价(二○○二年)》的基准地价区

类划分标准,该区域属综合用途二级地价区。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基础

设施条件完善,达到宗地外“七通”(即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

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估价对象所在项目(中关村科贸电子城)紧邻中关村大街,距北

四环约 200 米,区域范围内有众多公交车在此设有车站,如:307、320、

332、355、365、466、681、683、697、699、717、718、731、801、

808、特 4 路等,另有地铁四号线中关村站。

(三)建筑物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号,项目推广名为“中关村科

贸电子城”,建筑结构为钢混,房屋用途为综合,建成年代为 2003 年,

房屋总层数为 22(-04),总建筑面积为 116002.21 平方米。估价对象

位于“中关村科贸电子城”的 1、3、4、5 层,建筑面积为 1088.27

平方米,详见下表:

建筑面积

序号房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

(平方米)

11A09 乙48.4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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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A10 乙94.1822(-4)1

31A1155.6222(-4)1

43A4182.222(-4)3

53A6421.5522(-4)3

63A6521.8422(-4)3

73A6622.1422(-4)3

84A76255.1822(-4)4

94A5434.8422(-4)4

104A52 甲36.0122(-4)4

114A3086.5822(-4)4

125A2749.7222(-4)5

135A2649.3222(-4)5

145A2547.7722(-4)5

155A2474.8822(-4)5

165B15311.9922(-4)5

175B15211.9922(-4)5

185B13511.9922(-4)5

195B13411.9922(-4)5

205B15518.0522(-4)5

215B15411.9922(-4)5

225B13311.9922(-4)5

235B13218.0522(-4)5

合计――1088.27――――

估价对象所在项目中关村科贸电子城外立面为贴石材;本次估价

对象为 1、3、4、5 层部分商业用房,其公共部分装修情况:顶为部分

石膏板吊顶、部分格栅吊顶,墙身刷涂料,地面铺地砖;另有监控、中

央空调、烟感报警自动喷淋等设备设施。

(四)权益状况

1、土地权属状况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海国用(2003 出)

第 2166 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估价对象土地用途为综合,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综合用途土地

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51 年 06 月 26 日,至估价时点综合用途尚剩余

39.8 年土地使用年期。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评估函》,本次评估分摊土地使用权

面积为 122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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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权属状况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股字第

0004603 号】,房屋坐落为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号,房屋所有权人为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产别为股份产,建筑结

构为钢混,房屋用途为综合,房屋总层数为 22(-04),总建筑面积为

116002.21 平方米。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评估函》,估价对象为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 18 号(中关村科贸电子城)的 1、3、4、5 层的部分房地产,其

建筑面积为 1088.27 平方米。

3、其他权利状况

根据委托估价人提供的资料,未发现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存在设

定的抵押权等其他权利状况。

根据委托估价人提供的《委托评估函》,估计对象已全部对外出租。

除此之外,估价对象至估价时点不存在其他权利。

六、估价时点:2011 年 8 月 31 日

七、估价作业日期:2011 年 8 月 31 日至 2011 年 9 月 16 日

八、估价结果

我们实施了评估所必须的各项程序,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评估的

有关规定,评估得到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 2011 年 8 月 31 日,在价值

定义和估价假设限制条件下的估价结果如下:

建筑面积:1088.27 平方米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22 平方米

1、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

房地产价值总额:4171 万元

单位面积房地产价值:38327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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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扣减的估价人员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介绍,未发现估价对象于估价基准

日存在设定的抵押权等其他权利,不存在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3、抵押价值估价结果

房地产价值总额:4171 万元

大写:肆仟壹佰柒拾壹万元整

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1668 万元

建筑物价值:2503 万元

(货币种类:人民币)

注:该价值仅为初步测算结果,最终价值水平以本公司出具的正

式评估报告为准,本次初评不能作为办理抵押登记的有效文件,且银

行应以本公司出具的正式报告作为有效文件存档。

提示说明:上述估价结果中不包含抵押物抵押、使用及处置时的

抵押登记费用、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费、司法诉讼费用、拍卖佣金、

过户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九、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所涉及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建

筑结构、设计用途等情况均以估价委托人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

【京房权证海股字第 0004603 号】为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总面

积、终止日期、土地用途等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海国用(2003

出)第 2166 号】为依据。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

整,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二)由于估价委托人未提供土地分摊测绘报告等关于估价对象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相关资料,本次评估估价对象分摊土地使用权

面积暂按照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评估函》为依据,最终分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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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确定的面积为准。如上述情况发生变

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

(三)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评估函》及租赁合同明细,

由于估价对象至估价时点存在租赁权,但是 3、4、5 层的租赁期限都

较短且部分铺位已经重新装修改造合并使用或者置换,故本次评估 3、

4、5 层未考虑租赁情况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估价对象 1 层整租且租赁期限较长,本次评估已考虑租赁情况对

估价结果的影响。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

(四)根据估价人员的现场勘查及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评估

函》,估价对象的建成年代为 2003 年,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的建成

年代为 2003 年。如与实际不符,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

(五)本次评估的估价委托人为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对象权属人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估价委托人介绍,估价委托人为产权人的下属子公司,产权人同意以

估价对象为委托人作抵押担保。

(六)房地产价值的体现是土地和房产共同产生收益的结果,本

报告对估价结果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产价值进行了剥离,主要是

为满足估价委托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要求,单独使用估价对象的土

地使用权价值和房产价值无实际意义,在此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七)本次报告估价结果中单位面积房地产价值为总价值除以建

筑面积并以“元”为单位取整后得出。若以上述取整后得出的单价再

乘以建筑面积返算总价,由于取整位数不同,总价值会产生细微误差。

本报告以估价结果中列示的总价值、单位面积价值为准,返算的总价

不影响估价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八)本报告中的数据全部采用电算化连续计算得出,由于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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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计算的数据均按四舍五入进行取整,因此,可能出现个别等式左

右不完全相等的情况,但此种情况不影响计算结果及估价结论的准确

性。

十、房地产估价机构:

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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