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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协会“关税政策”培训通知

日期:2011-06-23  来源:中关村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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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企业:


  协会邀请北京财政局税政关税处领导做关税最新政策解读。请企业按时参加并提前报名。
一、培训时间: 
2011年6月27日(周一)下午1:30—4:30 (1:00签到)
二、培训地点:
海淀科技大厦(海淀资本中心)五层小报告厅
三、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关税
  一、关税的概念及作用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是准许出入境的货物和物品。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征收主体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关税征收权的海关。
  关税的作用: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二是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健康发展。三是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四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
  二、关税税政职能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职责
  (二)财政部关税司工作职能
  (三)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职能
  (四)如何申请关税政策、反映关税诉求
  三、现行主要关税政策
  (一)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
  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重大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鼓励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
  (二)支持科研开发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科普事业
  (三)、支持“三农”
  (四)支持能源交通发展
  (五)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四、关税调整(重点)
  (一)税率、税率调整:调整原因和依据
  (二)调整方式:定期调整、不定期调整
  (三)国家关税调整及北京市调整建议提报工作流程
  (四)调整建议模板:税率调整、税目调整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实例:被采纳和未被采纳的分别举两例  

 
第二部分:中关村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
  一、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申请历程
  1、上报请示。《关于申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的请示》(京财税〔2009〕1762号)
  2、国务院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致函我市《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税〔2010〕23号)。
  3、制定实施细则。《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10〕13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等。
  5、政策落地。《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 。
  二、四条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及详解
  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进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试点。
  2、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3、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的试点。
  4、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四、注意事项:
1、签到时必须出示《会员证》,会员企业免费参加;
2、请在培训现场缴纳2011年度会费;
3、参会企业请务必提前报名,以便安排会场座位。邮件、传真、电话报名均可;
联系人:   赵  敏    霍亮    郑建群    谢魁   
电  话:  88498441 82614774  82612377  88498445  88494234         
传  真:  88498441--22
邮  箱:  zhaomin56@126.com
网  址:  http://www.zgcafe.org

 

附件:关税政策培训回执

 


北京中关村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0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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