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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新四条”政策细则出台

日期:2013-11-25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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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宣讲陆续走进中关村(000931,股吧)16个分园

  近日,由中关村管委会与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组成的先行先试政策宣讲团来到中关村海淀园,拉开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一区十六园”宣讲的帷幕。宣讲会上,前不久公布的中关村“新四条”政策中,有三条政策的实施细则首次对外发布。

  为深化“1+6”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解决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9月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支持中关村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四条新政策,包括支持中关村开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等四项政策试点。目前,后三项试点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正式出台。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将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与过去的政策相比,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的技术转让。”东华软件(002065,股吧)股份公司副总裁高书敬介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新四条”细则中,关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企业“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均纳入技术转让范围,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该项政策将有利于鼓励科技成果交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新四条”政策中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为个人股东办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的流程。按照新政策,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应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听了今天的政策宣讲,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中关村力图将政策阳光普照到示范区所有的科技型企业。”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林伯谦如此表示。

  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宣讲团将陆续走访所有16家分园,宣讲内容不仅包括新出台的“新四条”政策及其实施细则,也包括“1+6”政策中的税收试点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政策以及目前正在推进的各项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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