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本次董事会秘书聘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拟任董事会秘书黄志宇先生由公司董事长书面推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同意公司董事长的推荐,并向董事会提交提名函,提名方式与程序合法,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事会秘书黄志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有关资料,没有发现其
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并且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之现
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黄志宇先生
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已经履
行和将要进行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聘任黄志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廖家河、许军利、郭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