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会议议题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国美控股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3年7月16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
科技”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8月1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向大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借款的议案。
截止目前,该笔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6,000,000.00元。为项目投入及补
充流动资金,本公司拟继续向国美控股借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
年6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同期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上浮15%计算。具体还款计划如
下:1、在借款到期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逾期未归还,按逾期金额的日
万分之三向国美控股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本公司以持有的北京中科霄云
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作质押担保,
到期不能归还国美控股的贷款,国美控股有权处理出质物。
对本次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
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时,关联董事侯占军、黄秀虹、邹晓春、陈萍、张晔均
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借
款利率确定公允合理,有利于补充项目投入和流动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廖家河、许军利、郭光
二 O 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