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就本次会议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国美控股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4 年 6 月 20 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中关村科技”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4 年度第十次临
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及 2014 年 7 月 7 日
召开的 201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大股东国美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借款的议案。
截止目前,该笔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56,000,000.00 元。为
项目投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拟继续向国美控股借款,借款期限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借款利率为同期一年
期的贷款利率上浮 15%计算。具体还款计划如下:1、在借款到期日
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逾期未归还,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向国美控股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对本次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
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时,关联董事侯占军、黄秀虹、邹晓春、陈
萍、张晔以及广东粤文投资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翟姗姗均已回避表决,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借款
利率确定公允合理,有利于补充项目投入和流动资金,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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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廖家河、许军利、郭光
二 O 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