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的基础
上,进一步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依据该等资料及相关中介的专业报告,
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转让北京中科霄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剩余5%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定价合理。上市公司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已进行评估,评估机
构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
果公允的反映了标的股权的价值。本次交易标的底价在评估价值基础上
溢价转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审批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转让标的股权的内容
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有利于上市公司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产负债率,
改善债务结构,聚焦主业,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转让北京中科霄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剩余
5%股权的决定。
独立董事:郭光、许军利、廖家河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