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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淀区创新资金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5-13  来源:中关村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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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园管委会各处、办,园区企业:


  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海淀园创新资金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处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1年04月12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第4次专题会审议通过,现更名为《海淀区创新资金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创新资金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淀区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完善项目管理的跟踪评价体系,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及《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制定《海淀区创新资金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服务机构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海淀区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机构,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促进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海淀园管委会可与第三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服务机构,承担《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的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接受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促进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为保证规范、有效实施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海淀园管委会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海淀园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托服务协议》,更换服务机构。


第三章   项目监理


第六条  项目监理范围为未进行验收的海淀区创新资金立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促进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理的主要内容为立项项目承担单位与海淀园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资金、技术经济指标、阶段实施目标等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项目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可作为监理的参考内容。
第八条  监理时间及方式:
1、监理原则上每年一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提交表格及相关附件,并对所提供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意见及监理报告。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促进处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对于可以继续执行的项目,将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继续执行。在执行期内,项目如发生在项目合同书中未作明确规定、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对项目合同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送交海淀园管委会审批及备案。
第十条  对于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海淀园管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做出相应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支持资金上缴海淀园管委会,已形成资产的应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出具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资金等行为,或承担单位不履行合同、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海淀园管委会将终止项目,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等相应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范围为项目合同书执行期到期的海淀区创新资金立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促进处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接受其它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
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资金、技术经济指标、阶段实施目标等有关条款的完成情况。项目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可作为验收的参考内容。
第十四条  验收时间分为正常验收和非正常验收。
1、正常验收:项目合同书到期一年内验收,分为按期验收和延期验收。
(1)按期验收:项目合同书到期的半年内验收。
(2)延期验收:项目合同书到期的半年到一年内验收。
对项目合同书到期,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期验收的原因,经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促进处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须在项目合同书到期一年内完成。
2、非正常验收:项目合同书到期一年后验收。
(1)对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年仍未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自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提交要求的相关验收资料。
(2)对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年半仍未进行验收的项目,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促进处将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开办公司的项目申请。
3、对于海淀区创新资金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技部创新基金)均立项项目,原则上按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海淀园管委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三方合同,依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此类项目在三方合同执行期结束一年内验收均属正常验收。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允许在三方合同到期一年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1、专项审计报告应按照海淀园管委会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见附件)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及财务等专家共5人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应少于2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海淀区创新资金及科技部创新基金均立项项目的专家评审,依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与合同预计有较大差距的项目,根据服务机构初审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作建议结题处理,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对于实际完成与合同预计有较大差距的项目,根据服务机构初审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作建议验收不合格处理,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无法执行,承担单位严重违法、挪用挤占创新资金,或承担单位不履行合同、不配合开展工作、无法联系等情况的,根据服务机构初审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对项目作建议终止处理,并可采取通报、停止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等相应处理措施,不再组织专家评审。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支持的产业方向及受邀专家的资历等情况,制定专家评审费用上限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支付审计费用及专家评审费用的单位,将视为未申请验收,不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主要分为三类:
1、验收合格:验收分值80分(含)以上。
2、验收基本合格:验收分值65分(含)至80分。
3、验收不合格:验收分值65分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1)销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规定指标的50%;
(2)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60%;
(3)非特殊原因,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4)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经费的余款从项目验收后相应年度的海淀区创新资金中列支。
1、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良好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目标,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款。
2、验收基本合格:项目承担单位基本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目标,核发验收证书,拨付合同经费余款的60%。验收当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海淀区创新资金及科技部创新基金。
3、验收不合格: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目标,且差距较大,不核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验收后3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海淀区创新资金及科技部创新基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监察处对海淀区创新资金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监理和验收项目中专家的选取、评审过程中专家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企业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三年。原2008年1月7日发布的《海淀园创新资金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暂行办法》(海园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项审计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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