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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0-12-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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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095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现就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核心区内设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支行、信贷中心等信贷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通过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各专营机构在示范区核心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示范区核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 享受本意见政策支持的专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

  (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

  (三)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

  (四)其它必要条件。

   三、 北京银监局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银行在示范区内优先试行创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和其他信贷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政策。

   四、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各专营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搭建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专项工作的融资通道,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提高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风险覆盖能力。

   五、 海淀区政府对专营机构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一)购(建、租)房补贴

  专营机构购置或自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专营机构租用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专营机构,应当在海淀办理工商登记并纳税。

  (二)风险拨备补贴

  对专营机构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提取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公司担保信贷业务一般准备的50%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三)业务增量补贴

  专营机构每增加一个之前没有信贷业务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对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7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7.5万元。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0万元。

   六、 各银行应进一步落实银监会有关中小企业服务"六项机制"建设工作的要求,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特点,建立健全独立核算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专门的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以及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七、 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各类投资基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体系和联合业务创新机制。

   八、 加强示范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的科技金融人才、支持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示范区核心区开展业务,促进信用良好的科技企业与银行的对接,减少银行与科技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

   九、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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