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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条例”与中关村示范区实际存在三大问题

日期:2012-07-27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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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根本大法”,是首都北京的一次重要立法实践,是法规制定和实施相统一的成功案例。然而,这个条例实施近两年来实际效果如何?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世雄向大会报告了对这个条例的执法检查情况。

    据介绍,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把条例的执法检查列为重要工作,采取多种途径了解条例的贯彻情况。执法检查组集中听取了北京市政府以及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关于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先后到北京市海淀区等科技园区开展实地调研;分别组织召开了相关专题座谈会;专门听取了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委托东城区等九个区县的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吴世雄介绍,条例自2010年实施以来,成效显著。为示范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的贡献提高等方面起到了强有力的助推作用。但是,示范区发展现状与“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这一战略目标相比,还存在差距。

    北京人大执法检查组发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发展不平衡。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对“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和“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设施建设利用”做出了规定。但条例实施一年多来,示范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发展力度不够,使得产业发展和行政区发展不能同步;园区配套共工服务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与科技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难以匹配。

    二是政府对示范区土地的优先回购权没有落实。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政府对示范区土地的优先回购权,这是对示范区土地利用非常重要的突破,是破解示范区土地资源异常紧缺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文件和具体的操作执行方法,该条还没有真正落实。

    三是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新创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是完成科技创新、转化科技成果、创造新兴产业、传承中关村精神的重要载体,是长期以来中关村最为活跃的创新主体。条例第二十条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做出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制约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诸多难题尚未得到根本破解,处于初创期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突出。

    针对目前示范区出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四点建议,坚持立法宗旨,切实抓好条例实施;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大对新创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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