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宁夏分公司(以下
简称:被告)与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商初字第 278 号
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因承建永宁县望远镇银子湖项目二期(4#地块)21#-30#楼工程需要,原被告
双方于 2013 年 4 月 1 日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对货款的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尚欠货款
2,009,648 元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被告支付商砼款 2,009,648 元;
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76,902.53 元;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为 2,086,550.53 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
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商初字第 278 号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