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55 号)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 号)文件中的要求,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进
行了全面梳理和检查(详见 2014 年 2 月 14 日,公告 2014-010 号),其中,控股股
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未能全面履行的“向上市公司
寻找或注入优质房地产资产”的原收购承诺目前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变更,变更后的
承诺内容为:
豁免上市公司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累计拖欠及应付大
股东借款利息 55,947,099.62 元。
上述方案的实施,可稳定公司现金流,增加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增强上市公司
的抗风险能力。
《中关村收购报告书》中“寻找或注入优质的房地产项目”已不符合宏观环境、
股东资源和上市公司战略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再履行。
以上承诺自上市公司中关村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述变更承诺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4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加网络
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在审议该事项的具体程序中,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
回避表决。(详见 2014 年 5 月 6 日,公告 2014-041 号、042 号,2014 年 5 月 23 日,
公告 2014-048 号)
至此,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3〕55 号)和北京证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
35 号)文件中的要求,积极协助控股股东按照相关文件中的要求变更了承诺事项,
并按要求及时披露了进展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已不存在不
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详见 2014 年 5 月 28 日,
公告 2014-051 号)。
就变更后的承诺内容“豁免上市公司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止,累计拖欠及应付大股东借款利息 55,947,099.62 元。”国美控股现已兑现承诺,
公司财务部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55,947,099.62 元。
至此,国美控股变更后的承诺事项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七月一日